【臺灣文化與觀光資源碩士班】
類別 |
修別 |
學分數 |
備註 |
核心課程 |
必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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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域課程 |
選修 |
27 |
含自由選修 |
課程說明 |
一、「研究方法」必修。 二、專業課程30學分與畢業論文0學分 三、自由選修課程:至多認列畢業學分6學分,可選修本系、外系及外校之相關課程,但不含通識課程。 ▲每年皆有開課 ○師資待聘中 ※隔年開課 ●新開課程 |
類別 |
科目中文名稱 |
科目英文名稱 |
修別 |
學分 |
時數 |
備註 |
|
核心課程 |
共同 必修 |
研究方法 |
Research Method |
必 |
3 |
3 |
協同教學 |
臺 灣 研 究 |
臺灣史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aiwan History |
選 |
3 |
3 |
▲ |
|
宗教人類學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aiwan Anthropology of Religion |
選 |
3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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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民間信仰與田野調查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aiwan Folk Religion and Fieldwork |
選 |
3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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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宗教民俗史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History of Taiwan Folklore and Religion |
選 |
3 |
3 |
※ |
||
家族史與傳記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Family History and Biography |
選 |
3 |
3 |
※ |
||
臺灣民俗與文化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aiwan Folklore and Culture |
選 |
3 |
3 |
※ |
||
臺灣文化社會學 |
Taiwan Cultural Sociology |
選 |
3 |
3 |
※ |
||
臺灣地理專題研究 |
Seminar in Taiwan Geography |
選 |
3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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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 域 課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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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學 與 區 域 |
臺南歷史發展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History of Tainan |
選 |
3 |
3 |
※ |
臺南廟宇與祀神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emples and Religional Gods of Tainan |
選 |
3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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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平埔族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Ping Pu Aboriginal Tribes |
選 |
3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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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社會經濟史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Economic History of Tainan |
選 |
3 |
3 |
※ |
||
臺南市民俗文化資產專題 |
Seminar on Cultural Heritage of Tainan Folklore |
選 |
3 |
3 |
▲ |
||
聚落與歷史環境研究 |
Seminar on Settlements and Historical Environment |
選 |
3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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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化 資 產 |
臺灣無形文化資產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Taiwan |
選 |
3 |
3 |
▲ |
|
臺灣國定民俗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National Taiwanese Folk Customs of Taiwan |
選 |
3 |
3 |
▲ |
||
臺灣傳統工藝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raditional Taiwanese Crafts of Taiwan |
選 |
3 |
3 |
※ |
||
臺灣歷史與古蹟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aiwan History and Cultural Heritage |
選 |
3 |
3 |
▲ |
||
世界遺產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World Heritage |
選 |
3 |
3 |
※ |
||
地方文化保存與記錄 |
Record and Preservation of Local Culture |
選 |
3 |
3 |
▲ |
||
臺灣傳統生命禮俗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Life Customs of Taiwan |
選 |
3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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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化 觀 光 與 社 會 脈 動 |
導覽解說設計與實作 |
Navigated Interpretation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
選 |
3 |
3 |
▲ |
|
觀光資源管理 |
Management of Tourism Resources |
選 |
3 |
3 |
●新增 |
||
特殊節慶與文化活動規劃 |
Special Festivals and Cultural Events Planning |
選 |
3 |
3 |
※ |
||
文化觀光與地方創生 |
Cultural Tourism and Regional Revitalization |
選 |
3 |
3 |
※ |
||
人文與環境關懷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Humanities and Environments Concern |
選 |
3 |
3 |
▲ |
||
宗教觀光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Religious Tourism |
選 |
3 |
3 |
※ |
||
飲食文化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Food Culture |
選 |
3 |
3 |
▲ |
||
地理資訊系統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Information System for Tourism Geography |
選 |
3 |
3 |
○ |
||
地方產業與觀光資源研究 |
Research on local industries and tourism resources |
選 |
3 |
3 |
●新增 |
||
區域觀光研究 |
Seminar on Regional Tourism Studies |
選 |
3 |
3 |
○ |
||
文化資產保存與治理 |
Preservation and governance of cultural assets |
選 |
3 |
3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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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遊憩專題研究 |
Seminar of Lesure and Recreation |
選 |
3 |
3 |
●新增 |
二、國立臺南大學臺灣文化與觀光資源碩士班修業要點
民國112年09月20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3年04月10日112學年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114年01月08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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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要點依據本校學則、碩士班章程、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
(二) |
文化與自然資源學系臺灣文化與觀光資源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班)學生之修業年限、修業課程、指導教授遴聘與更換、學位考試與其他相關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二、修業年限
(三) |
本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為一年至四年。在職進修研究生如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
(四) |
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休學二年期滿,因重病或特殊因素而無法及時復學者,經申請同意後得延長一學年。 |
三、修業課程
(五) |
本班研究生至少須修畢三十學分(含必修學分),並通過學位論文口試方能畢業。 |
(六) |
本班研究生修課學期(含修滿畢業學分)修業課程數至少為一門,修業學分數至多為十二學分。 |
(七) |
本班研究生曾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修習之課程,其名稱與本班課程名稱一致、成績達研究生及格標準(七十分), 且修畢年限自入學本校起算在五年內者,得申請抵免本班選修課程之學分,惟最多以抵免九學分為限,必修課程之學分則不得抵免。研究生抵免學分之申請需填 具「學分抵免核定書」檢附相關證明,經本系有關課程任課老師認可並送交系所務會議審查認定後始得抵免。抵免學分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
(八) |
本班研究生如因研究與學習之需要,得至系外其他研究所或碩士班修習相關課程,惟修習之課程以本班未開設之課程為限,至多修習六學分,且可認列畢業學分。至系外其他研究所或碩士班修習課程應填具「系外課程修習核定書」,經論文指導教授認可與系所主管簽核後送交本系辦公室備查。 |
(九) |
研究生得依其個人之需要,至大學部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成績依教育學程修習辦法及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
(十) |
研究生選修他校課程或暑期修課,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及本校「暑期開班授課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
四、指導教授遴聘與更換
(十一) |
本班研究生入學後,應於第一學年結束前依論文研究方向遴聘指導教授負責指導 修業與論文研究工作,遴聘時須填具「論文指導教授聘任同意書」,經論文指導教授本人認可及系所主管同意後送本系辦公室備查,另彙送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 |
(十二) |
論文指導指導教授應具備學位授予法認定可擔任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由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為原則,但若經系所主管同意,亦得加聘合格之校外或本校專、兼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共同指導。 |
(十三) |
本班研究生如須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應填具「更換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經原指導教授、變更後指導教授認可及系所主管簽核後送本系辦公室備查,並依本章第 一條與第二條規定重新辦理論文指導教授之遴聘,更換指導教授以一次為限。 |
(十四) |
本班研究生未聘論文指導教授期間,由導師負責輔導學生修業事宜。 |
(十五) |
本班研究生實聘論文指導教授期間未達一年者不得提出論文口試申請。一年實聘期間之起算係以「論文指導教授聘任同意書」中指導教授認可之日期為基準。 |
伍、論文研究計畫提交與發表
(十六) |
本班研究生須於學位論文口試申請前通過論文計畫發表。通過論文計畫發表者,自論文研究計畫書繳交系辦公室備查之日起滿一八0天後,得提出學位論文口試之申請。 |
(十七) |
申請論文計畫發表前,須完成論文研究計畫書(內容須包括研究目的、研究方法、預期成果、預期進度等項目)且至少參與系內教師、研究生讀書會四場。申請時須填具「論文研究計畫提交申請書」檢附論文研究計畫書一份,於發表當學期第二週內經論文指導教授認可簽核並繳交本系辦公室備查後,始得進行論文計畫發表。 |
(十八) | 論文計畫發表完畢後,由系所主管會同指導教授與系內教師進行審核,未通過者須重新提出論文計畫發表。 |
(十九) |
通過論文計畫發表後,若論文研究方向有所變更,須依本章第一條規定重新提交論文研究計畫書。經認定研究方向變更而未重新提交論文研究計畫書者,不得提 出論文口試申請。 |
(廿) |
研究生論文研究計畫1學期以一次為限,並於研究生讀書會時段中發表。 |
六、論文口試
(廿一) |
本班研究生於提出論文口試申請前之修業期間必須就已有的論文研究成果以第一作者身分發表通過審查之論文一篇,並須於修業期間至少參與教師、研究生讀書會六場和校內、外學術研討會十六小時(檢附證明)及學術倫理教育修課證明,始得提出論文口試申請。 |
(廿二) |
本班研究生即將修畢全部修業課程三十學分(含當學期所修),且學業成績總平均(不含該學期)達七十分以上者,應於論文口試日一個月之前提出申請。申請時須填具「論文口試申請書」檢附學校核發之成績單、論文發表證明,經論文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認可後送系辦公室備查。「論文口試申請書」未獲論文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認可者不予受理論文口試之申請。 |
(廿三) |
論文口試委員至少三人,論文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校外委員至少佔三分之一。口試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推薦,經系主管審查核定,陳請校長遴聘之。 |
(廿四) |
本班研究生應於論文口試日前十天將論文初稿及「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送交口試委員,並於各學期論文口試截止期限前完成論文口試,逾期者視為該學期未畢業,可順延至次學期舉行,但仍受修業年限之限制。 |
(廿五) |
本班研究生因故無法於申請論文口試之學期內舉行口試時,得申請展延,未申請展延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
(廿六) |
本班研究生論文口試一次不及格,且尚未屆滿其延長修業年限者,得於次學期起申請重考,重考及格成績概以七十分計,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
(廿七) |
本班研究生其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以不及格論。 |
(廿八) |
本班研究生「Turnitin論文原創比對系統」檢查報告需於申請口試考試離校時送交系辦,「Turnitin 論文原創比對系統」檢查,不得超過20%的相似度,超過者不予辦理離校手續,「Turnitin 論文原創比對系統」,僅可排除reference參考書目部分,不可排除【引述】及【相符處】(需關閉)。 |
七、論文繳交與畢業申請
(廿九) |
研究生學位證書之頒發,需合乎各系所修業要點中規定之修業年限。碩博士學位授予日期,依隨到隨審頒發原則,辦妥離校手續之日而定,唯上學期授予至一月份,下學期授予至七月份。 |
(卅) |
辦理畢業離校程序:通過學位考試並完成所屬系所畢業要求規定之研究生,應繳交學位論文(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紙本、全文電子檔上傳並於辦妥離校程序後,教務處始得發予學位證書。未能於下學期開學日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前完成離校程序且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下學期仍須辦理註冊繳費,已屆滿修業年限者,應予退學。 |
(卅一) |
因申請「教育實習課程」延長修業年限研究生畢業證書於延畢學期期滿始製發。 通過論文口試研究生應於一個月內遵照口試委員之意見進行論文修正,並填具「論文修正審核書」檢附依本校學位論文印製格式規範繕印完成之論文三本及電子檔 案,經論文指導教授審核認可後送交本系辦公室備查。於上列規定期限內「論文修正審核書」未獲論文指導教授認可或繕印完成之論文及電子檔案未送交系辦公室備查者視為該學期未畢業。 |
(卅二) |
應於申請口試考試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上學期口試截止日為一月卅一日,下學期口試截止日為七月卅一日)前完成離校畢業程序,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論文者,視為該學期未畢業。 |
(卅三) |
二月份及八月份以後辦理學位論文考試視為下一學期畢業,未於開學日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前完成離校程序需辦理註冊繳費。繳交學雜費用參考休、退學規定辦理退費,六週前退三分之二,七週至十二週退三分之一,十三週以後不退費。 |
(卅四) |
論文資料須輸入國家圖書館網路檢索系統及本校博碩士論文系統,經查核通過後,方能申請辦理離校手續及請領畢業證書。 |
(卅五) | 對於已授予學位者,如發現其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學位並追繳學位證書。 |
八、附則
(卅六) |
研究生入學修業期間,須通過「國立臺南大學英語文能力檢定標準實施辦法」之檢核標準。未依規定辦理者,不得畢業。 |
(卅七) |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卅八) |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暨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