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觀光資源碩士班課程架構
1.「研究方法」必修。 2.專業課程30學分與畢業論文6學分 3.自由選修課程:至多認列畢業學分6學分,可選修本系、外系及外校之相關課程,但不含通識課程。 |
||||||
類別 |
科目中文名稱 |
科目英文名稱 |
修別 |
學分 |
時數 |
備註 |
共同必修課程 |
研究方法 |
Research Method |
必 |
3 |
3 |
|
理論與方法 |
田野調查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Research Field Survey |
選 |
3 |
3 |
|
人文與環境關懷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Humanities and Environments Concern |
選 |
3 |
3 |
|
|
旅遊哲學 |
Philosophy of Travel |
選 |
3 |
3 |
|
|
觀光人類學 |
Anthropology of Tourism |
選 |
3 |
3 |
|
|
聚落與歷史環境研究 |
Studies on Settlements and Historical Environment |
選 |
3 |
3 |
|
|
區域文化資源 |
臺灣觀光遊憩系統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aiwan’s Tourism and Recreation System |
選 |
3 |
3 |
|
臺灣民俗與文化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aiwanese Folklore and Culture |
選 |
3 |
3 |
|
|
觀光景點與歷史文化 |
Tourist Attractions and Historical Culture |
選 |
3 |
3 |
|
|
地理鄉土教育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Local Geographical Education |
選 |
3 |
3 |
|
|
亞太地區民俗文化研究 |
Studies on Asia-Pacific Folk Culture |
選 |
3 |
3 |
|
|
台灣歷史與古蹟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aiwan History and Cultural Heritage |
選 |
3 |
3 |
|
|
歐美文化與世界遺產 |
Western Culture and world Heritage |
選 |
3 |
3 |
|
|
文化觀光應用實務 |
地方文化保存與記錄 |
Record and Preservation of Local Culture |
選 |
3 |
3 |
|
導覽解說設計與實作 |
Navigated Interpretation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
選 |
3 |
3 |
|
|
風景區管理 |
Management of Scenic Area |
選 |
3 |
3 |
|
|
觀光地理資訊系統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Information System for Tourism Geography |
選 |
3 |
3 |
|
|
特殊節慶與文化活動規劃 |
Special Festivals and Cultural Events Planning |
選 |
3 |
3 |
|
|
文化資產與社區營造 |
Cultural Heritage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
選 |
3 |
3 |
|
|
文化觀光產業行銷策略 |
Marketing Strategies for the Industry of Cultural Tourism |
選 |
3 |
3 |
|
|
宗教觀光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Religious Tourism |
選 |
3 |
3 |
|
|
飲食文化與觀光發展研究 |
Studies on Dietary Culture and Tourism Development |
選 |
3 |
3 |
|
二、國立臺南大學文化與自然資源學系文化觀光資源碩士班修業要點
105 年 10 月 05 日 105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05 月 03日 105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107 年 09 月 26 日 107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總則 |
|
(一) |
本要點依據本校碩士班章程、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
(二) |
文化與自然資源學系文化觀光資源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班)學生之修業年限、修業課程、指導教授遴聘與更換、學位考試與其他相關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二、修業年限
(三) |
本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為一年至四年。在職進修研究生如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
(四) |
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休學二年期滿,因重病或特殊因素而無法及時復學者,經申請同意後得延長一學年。 |
三、修業課程
(五) |
本班研究生至少須修畢三十學分(含必修學分),並通過學位論文口試方能畢業。 |
(六) |
本班研究生每學期(含修滿畢業學分,進行論文寫作中)修業課程數至少為一門(含「碩士論文」),修業學分數至多為每學期十二學分(含所有修業課程)。 |
(七) |
本班研究生曾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修習之課程,其名稱與本班課程名稱一致、成績達研究生及格標準(七十分), 且修畢年限自入學本校起算在五年內者,得申請抵免本班選修課程之學分,惟最多以抵免九學分為限,必修課程之學分則不得抵免。研究生抵免學分之申請需填 具「學分抵免核定書」檢附相關證明,經本系有關課程任課老師認可並送交系所務會議審查認定後始得抵免。抵免學分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
(八) |
本班研究生如因研究與學習之需要,得至系外其他研究所或碩士班修習相關課程,惟修習之課程以本班未開設之課程為限,至多修習六學分,且可認列畢業學分。 至系外其他研究所或碩士班修習課程應填具「系外課程修習核定書」,經論文指導教授認可與系所主管簽核後送交本系辦公室備查。 |
(九) |
研究生得依其個人之需要,至大學部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成績依教育學程 修習辦法及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
(十) |
研究生選修他校課程或暑期修課,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及本校「暑期開班授課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
四、指導教授遴聘與更換
(十一) |
本班研究生入學後,應於第一學年結束前依論文研究方向遴聘指導教授負責指導 修業與論文研究工作,遴聘時須填具「論文指導教授聘任同意書」,經論文指導教 授本人認可及系所主管同意後送本系辦公室備查,另彙送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 |
(十二) |
論文指導指導教授應具備學位授予法認定可擔任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由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為原則,但若經系所主管同意,亦得加聘合格之校外或本校專、兼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共同指導。 |
(十三) |
本班研究生如須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應填具「更換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經原指導教授、變更後指導教授認可及系所主管簽核後送本系辦公室備查,並依本章第 一條與第二條規定重新辦理論文指導教授之遴聘,更換指導教授以一次為限。 |
(十四) |
本班研究生未聘論文指導教授期間,由導師負責輔導學生修業事宜。 |
(十五) |
本班研究生實聘論文指導教授期間未達一年者不得提出論文口試申請。一年實聘期間之起算係以「論文指導教授聘任同意書」中指導教授認可之日期為基準。 |
伍、論文研究計畫提交與發表
(十六) |
本班研究生須於學位論文口試申請前通過論文計畫發表。通過論文計畫發表者,自論文研究計畫書繳交系辦公室備查之日起滿一八○天後,得提出學位論文口試之申請。 |
(十七) |
申請論文計畫發表前,須完成論文研究計畫書(內容須包括研究目的、研究方法、預期成果、預期進度等項目)且至少參與系內教師、研究生讀書會四場。申請時須填具「論文研究計畫提交申請書」檢附論文研究計畫書一份,於發表當學期第二週內經論文指導教授認可簽核並繳交本系辦公室備查後,始得進行論文計畫發 表。 |
(十八) | 論文計畫發表完畢後,由系所主管會同指導教授與系內教師進行審核,未通過者須重新提出論文計畫發表。 |
(十九) |
通過論文計畫發表後,若論文研究方向有所變更,須依本章第一條規定重新提交論文研究計畫書。經認定研究方向變更而未重新提交論文研究計畫書者,不得提 出論文口試申請。 |
(廿) |
論文研究計畫發表每學期以一次為限,並於研究生讀書會時段中發表。 |
六、論文口試
(廿一) |
本班研究生於提出論文口試申請前之修業期間必須就已有的論文研究成果以第一作者身分發表通過審查之論文一篇,並須於修業期間至少參與教師、研究生讀書會六場和校內、外學術研討會十六小時(檢附證明)及學術倫理教育修課證明,始得提出論文口試申請。 |
(廿二) |
本班研究生即將修畢全部修業課程三十學分(含當學期所修),且學業成績總平均(不含該學期)達七十分以上者,應於論文口試日一個月之前提出申請。申請時須填具「論文口試申請書」檢附學校核發之成績單、論文發表證明,經論文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認可後送系辦公室備查。「論文口試申請書」未獲論文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認可者不予受理論文口試之申請。 |
(廿三) |
論文口試委員至少三人,論文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校外委員至少佔三分之一。口試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加倍推薦,經系主管審查核定,陳請校長遴聘之。系所主管在審查核定口試委員名單時,不受論文指導教授推薦名單之限制。 |
(廿四) |
本班研究生應於論文口試日前十天將論文初稿送交口試委員,並於各學期論文口試截止期限前完成論文口試,逾期者視為該學期未畢業,可順延至次學期舉行,但仍受修業年限之限制。論文口試截止期限在上學期為一月卅一日(含),下學期為六月卅日(含)。 |
(廿五) |
本班研究生因故無法於申請論文口試之學期內舉行口試時,得申請展延,未申請展延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
(廿六) |
本班研究生論文口試一次不及格,且尚未屆滿其延長修業年限者,得於次學期起申請重考,重考及格成績概以七十分計,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
(廿七) |
本班研究生其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以不及格論。 |
七、論文繳交與畢業申請
(廿八) |
通過論文口試研究生應於一個月內遵照口試委員之意見進行論文修正,並填具「論文修正審核書」檢附依本校學位論文印製格式規範繕印完成之論文三本及電子檔 案,經論文指導教授審核任可後送交本系辦公室備查。於上列規定期限內「論文修正審核書」未獲論文指導教授認可或繕印完成之論文及電子檔案未送交系辦公室備查者視為該學期未畢業。 |
(廿九) |
上學期通過口試之論文繳交歸檔截止日期為二月卄八日(逢閏年可延至二月卄九日),下學期為七月卅一日,逾期繳交者視為該學期未畢業。 |
(卅) |
論文資料須輸入國家圖書館網路檢索系統及本校博碩士論文系統,經查核通過後,方能申請辦理離校手續及請領畢業證書。 |
(卅一) |
對於已授予學位者,如發現其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學位並追繳學位證書。 |
八、附則
(卅二) |
研究生入學修業期間,須通過「國立臺南大學英語文能力檢定標準實施辦法」之檢核標準。未依規定辦理者,不得畢業。 |
(卅三) |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暨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