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大學文化與自然資源學系臺灣文化碩士在職專班課程架構
114學年度入學適用
本系碩士班學生最低畢業學分為32學分,其中含必修課程2學分,選修課程30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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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科目中文名稱 |
科目英文名稱 |
修別 |
學分 |
時數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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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研究核心領域 |
理論與方法課程 |
研究方法 |
Research Method |
必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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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民俗文化研究理論與方法 |
Theory and Method:Taiwanese Customs and Culture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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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文化景觀研究理論與方法 |
Theory and Method:Taiwanese Cultural Landscape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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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文化資產研究理論與方法 |
Theory and Method:Taiwanese Cultural Resources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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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民間信仰研究理論與方法 |
Theory and Method:Taiwanese Folk Religion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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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課程 |
臺灣史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aiwanese History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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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文地理學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aiwanese Cultural Landscape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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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人類學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aiwanese Anthropology of Religion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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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 域 課 程 |
臺灣民俗與宗教信仰 |
臺灣民間信仰與田野調查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aiwanese Folk Religion and Fieldwork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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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宗教民俗史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History of Taiwanese Customs and Religion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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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道教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aiwanese Taoism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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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佛教史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aiwanese History of Taiwanese Buddhism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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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督教發展史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History of Taiwanese Christianity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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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傳統生命禮俗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aiwanese Life Customs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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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齋教與鸞堂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aiwanese Folk Buddhism and Spirit Writing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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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文化資產 |
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Cultural Heritage and Regulations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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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民居調查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aiwanese Housing Survey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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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傳統建築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aiwanese Traditional Architecture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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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文化景觀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aiwanese Landscape Culture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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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無形文化資產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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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國定民俗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National Taiwanese Folk Customs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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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傳統表演藝術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aiwanese Traditional Performing Arts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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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傳統工藝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raditional Taiwanese Crafts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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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型文化資產整合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Regional Cultural Heritage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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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學與區域研究 |
臺南歷史發展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History of Tainan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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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古地圖與臺南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aiwanese Ancient Maps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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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廟宇與祀神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Temples and Gods of Tainan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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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平埔族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Ping Pu Aboriginal Tribes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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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社會經濟史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Economic History of Tainan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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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社區史與城鄉關係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Reginal History of Tainan and Relationship of Village and City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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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府城古蹟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Ancient Relics of Tainan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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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考察與都市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Village Survey and Urban Topics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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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史與傳記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Family and Biography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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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文化專題研究 |
Seminar on Food Culture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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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民俗文化資產專題 |
Seminar on Cultural Heritage of Tainan Folklore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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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文化資產影像紀錄與實務 |
Footage and Practice of Folklore and cultural Heritage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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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傳統工藝專題 |
Seminar on Folkloristic Handicraft of Tainan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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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工藝影像紀錄與實務 |
Footage and Practice of Folkloristic Handicraft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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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保存者專題 |
Seminar in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techniques and preservers in Tainan City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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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技術保存者之口述歷史與影像實務 |
Practices in the oral history and image of the preservers of preservation techniques |
選修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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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要點
國立臺南大學文化與自然資源學系臺灣文化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要點
民國89年10月03日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89年11月04日奉校長核定
民國95年11月08日95學年第1學期教務會議核備
民國96年04月25日95學年第2學期教務會議核備
民國96年08月22日96學年第1學期教務會議核備
民國98年04月15日97學年第2學期教務會議核備
民國100年11月09日100學年第1學期教務會議核備
民國102年11月06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核備
民國105年03月29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6年03月20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7年03月07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1年03月09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2年01月04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3年04月10日112學年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114年01月08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本要點依據本校學則、碩士班章程、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貳、修業年限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但在職進修研究生未能在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一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休學二年期滿,因重病等因素,無法及時復學,經申請後得延長一學年。因懷孕、生產或撫育幼兒之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三年。學生完成學位考試,而仍未修畢學分學程、教育學程及加註專長應修學分而修業期限屆滿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一年。前述所稱「在職進修研究生」,係指以在職生身份報考經錄取入學之研究生。
參、修課規定
一、指導教授
(一)研究生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結束前,依其研究方向之需要,敦請指導教授,以指導研究生選課與撰寫論文。
(二)指導教授應具備學位授予法認定可擔任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由本系符合學位授予法規定之專任教師擔任,亦得聘請本校外系符合學位授予法規定之專任教師,或校外符合學位授予法規定之教師與本系專任教師共同指導(員額各1/2)。
(三)研究生於入學後第2學期開始每學期繳交論文指導費2學分至畢業為止。
(四)研究生實聘指導教授期間未達一年者不得提出論文口試申請。一年實聘期間之起算係以「論文指導教授遴聘申請表」中指導教授簽名之日期為基準。
(五)每位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每班以5人為限。
二、選課
(一)研究生每學期最多修10學分,最少學分依學校規定,一學年最多修18學分,畢業學分為32學分(碩士論文不列計學分),二年級下學期得修8學分以上,最多10學分。如因特殊情形超修,得經系務會議通過,簽請學校同意始得為之。
(二)研究生得依其個人之需要,到大學部修習課程,其成績(學分)不列入研究所學期成績(學分)及畢業成績(學分)之計算。
(三)申請抵免學分,依「國立臺南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提出申請。
(四)本校系所跨選或日夜班制跨選及校際跨選,皆以選修課程為限,跨選課程總學分數以9學分為限,需經指導教授或系主任認可同意。以實際修習課程之學分數採計為畢業學分。
三、課程架構:如碩士在職專班之課程架構。
肆、學位考試規定
一、本系學生論文考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申請
1.研究生得於第一學年結束前,且參加本系教師或研究生讀書會至少4場,提出研究計畫發表並檢附研究計畫一份(內容須包括研究目的、研究方法、預期成果、預期進度等項目),研究計畫發表六個月後,始能提出論文口試申請。研究計畫發表每學期以一次為限,並於研究生讀書會中發表。
2.論文研究計畫發表完畢後,由系所主管會同指導教授與系內教師進行審核,未通過者須重新提出論文研究計畫發表。
3.研究生必須完成下列三項始能提出論文口試申請:
(1)應修畢本系應修全部課程 (含該學期所修),學業成績總平均(不含該學期)70分以上,附學校核發的成績單正本。
(2)修滿「學術倫理教育」線上課程時數,並通過測驗。
(3)參加校內外系所主辦與臺灣文化相關學術研討會至少2場、本系讀書會及校內外演講活動合計6場(研究生讀書會至少3場)、旁聽本系論文口試至少2場。
4.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論文「隨到隨審」原則,申請論文考試學生得於學年中隨時提出,填繳申請表格,由指導教授簽字同意後,送交本系彙整辦理。
(二) 審查
1.論文口試委員至少3人,論文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校外委員至少佔三分之一。口試委員名單由論文指導教授推薦,再由本系簽請校長核定後聘請之。
2.論文口試申請及遴聘口試委員,須經本校核定完成後,始得進行論文口試。。
3.研究生所提之論文題目若與研究計畫發表題目不同,須重新舉行研究計畫發表。
(三) 考試
1.考試之時間、地點由研究生與考試委員協商、訂定後,通知本系。
2.研究生應於論文口試前15天,將論文口試初稿及刪除參考文獻之「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送交口試委員。
3.論文口試程序,包括論文內容簡報、考試委員提問與研究生答辯、舉行考試委員會議、宣佈考試結果等程序。
4.所有考試委員均須於考試結束後,分別填寫評分表,其成績採百分記分法核計,以100分為滿分,70分為及格。
5.考試委員會議中,應當場統計全體考試委員評分表之成績予以平均,並將其結果填寫在評分總表之中,平均成績達70分者,論文考試通過。
6.指導教授應於考試完畢2日內,將考試委員會議記錄、評分表,彙整後送交本系備查。
(四) 繳交論文
1.依學校時間辦理,逾期繳交者視為該學期未畢業。
2.依考試委員之意見修正論文,論文印製格式依本校學位論文格式規範之規定格式繕印,經指導教授審核後,印製2本論文及光碟1片送交本系。
3.須將論文資料輸入本校博碩士論文系統,經查核通過後始能辦理離校手續及請領畢業證書。
二、研究生學位證書之頒發,需合乎各系所修業要點中規定之修業年限。碩博士學位授予日期,依隨到隨審頒發原則,辦妥離校手續之日而定,唯上學期授予至一月份,下學期授予至七月份。
因申請「教育實習課程」延長修業年限研究生畢業證書於延畢學期期滿始製發。
三、辦理畢業離校程序:通過學位考試並完成所屬系所畢業要求規定之研究生,應繳交學位論文(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紙本、全文電子檔上傳並於辦妥離校程序後,教務處始得發予學位證書。未能於下學期開學日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前完成離校程序且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下學期仍須辦理註冊繳費,已屆滿修業年限者,應予退學。
四、二月份及八月份以後辦理學位論文考試視為下一學期畢業,未於開學日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前完成離校程序需辦理註冊繳費。繳交學雜費用參考休、退學規定辦理退費,六週前退三分之二,七週至十二週退三分之一,十三週以後不退費。
二、其他相關考核規定
(一)研究生畢業前需繳交10次晤談記錄,一份20頁以上指導教授批改論文紀錄,以及學位論文修改對照表,印製紙本或光碟送交系辦公室。
(二)「Turnitin 論文原創比對系統」檢查報告需於申請學位考試時送交系辦公室,「Turnitin 論文原創比對系統」檢查,不得超過 20%的相似度,超過者不予辦理離校手續,「Turnitin 論文原創比對系統」,僅可排除 reference 參考書目部分,不可排除【引述】及【相符處】(需關閉)。
三、本系學生修畢本系規定課程(32學分以上)、成績及格並於該學期規定期限內通過碩士學位考試、繳交論文者,依學位授予法授予文學碩士學位。
四、本系學生學位論文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五、本系學生其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論文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六、對於已授予學位者,如發現其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學位並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伍、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陸、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會議審議,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